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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肆
随着宋代市民阶层的形成而兴起的一种游乐商业集散场所。瓦肆又称“瓦舍”、“瓦子”——“瓦”。取名“瓦舍”,是勾画其特征,与建筑无关。吴自牧在《梦粱录》中解释说:“瓦舍,谓其‘来时瓦合,去时瓦解’之义,易聚易散也。”孟元老的《东京梦华录》上说:北宋京都开封“街南桑家瓦子,近北则中瓦、次里瓦,其中大小勾栏五十余座。内中瓦子莲花棚、牡丹棚,里瓦子夜叉棚、象棚最大,可容数千人。”由此可见,北宋都城瓦肆之多,规模之大。南宋临安也一样。《西湖老人繁胜录》记载:临安有名的瓦肆应有清冷桥畔的南瓦、三元楼的中瓦、众安桥的北瓦、三桥街的大瓦等。北瓦最大,内有勾栏十三座。瓦肆中为了便于表演和分隔观众,常用栏杆或布幔隔挡,当时人称“勾栏”,并非后世专指妓院的那种勾栏。
茶馆是一般人休闲的地方。里面和餐馆差不多,主要供应茶水和点心,一般会有说书先生在里面说书供大家消遣。也可以一起议论一下国家大事。
庙会是一种赶集式的休闲场所。类似今天的某某美食节。
这个悲剧,是一个17岁的虎逼自己不知道自己半斤八两,在别人的怂恿下,为了显示自己的英雄气概,喝了将近2斤白酒,导致醉酒死亡。
这件事,最可怜的是孩子的父母,把孩子养活这么大,最后喝酒喝死了,除了让人笑话,还有就是无限的哀思。
据孩子的家人介绍,死者比较活泼,初中毕业后在家帮助父亲销售木材,平时能喝上两瓶啤酒和一些白酒。当天美食节,他吃完饭与一名同学前往,导致悲剧。
法律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死者年满17周岁,且已经参加工作,所以可以视为成年人。
这件事,简单理解,完全是个人问题,是死者自己购买白酒,喝酒,醉酒,死亡。
从卖酒的角度讲,无法分辨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尤其对一个17岁就参加工作的人来说。比如,超市卖合格的酒,喝死人了,责任是超市卖酒负责吗?显然不是,道理同此。
从纵容的人角度来说,他们叫好,是死者喝酒过量的原因之一,但这些人显然无法追责。
这个案子,有个处理的角度,这酒是不是合格的产品。如果是不合格产品,那么这个案子就简单多了,责任也非常明确。如果是合格产品,理论上真不好找责任人,当然了硬找还是可以找到的,比如美食节的主办方,比如卖酒的比如陪同的同学等等。
17岁少年在当地美食节的“摔碗酒”摊位上连喝了9碗白酒,不幸酿成悲剧。知情者称,每碗白酒2两多,喝完之后可以当场将碗摔碎,场面异常***。小军和同学按捺不住激动的心情,举碗狂饮。其中小军在一片“噼里啪啦”声中连续喝了9碗将近1公斤白酒,之后没走多远便醉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邯郸市的一名17岁的少年在当地举办的“国际花海美食狂欢节”当众连喝了9碗“摔碗酒”后醉倒,随后嘴唇发青,昏迷不醒,120急救人员赶来时已经没有了心跳,在全力抢救后依然没能挽回生命,而给家人留下了永久的伤痛。
少年家人经过分析怀疑美食节上的散装白酒存在质量问题,遂找到销售“摔碗酒”的商贩,向其要求提供白酒的产地,酒水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无合格证等。
其实本案应该从两个方向出发:
虽然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对这一点并不重视,未成年人抽烟喝酒的情况也时刻发生,但在这里可以肯定的是,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均是违法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保***》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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