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立法工作,保证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2、有立法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一百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通过这次会议的决定,条例被正式公布,并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意味着从那以后,湖南省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在预算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将依据这部条例进行更为严格和细致的审查,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共利益的保障。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5、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解释包括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法规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两种情况。省人民***、省高级人民***、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提出法规解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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